第一条 为了保护经济管理学院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院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学院内部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经济管理学院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经济管理学院仿真实验中心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仿真实验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三条 用户在使用网络提供的业务和上网发布信息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用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网络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淫秽黄色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公共道德的信息和内容。用户在使用网络时,应遵守网络的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放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垃圾邮件。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五条 经济管理学院网络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及其它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学院领导审核后,由实验中心从技术上开通其对外的信息服务。
第六条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七条 严禁在经济管理学院的任何计算机设备及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八条 要严格执行学院网络IP的管理制度,严禁擅自更改IP地址,影响网络安全。
网络管理人员职责
第九条 系统出现重大故障必须在二小时内报告中心主任并对故障现象如实记录。故障排除后须写出分析报告。
第十条 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学院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市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经济管理学院网络系统安全的,或故意传播复制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淫秽黄色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公共道德的信息和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在内蒙古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