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条 发现危险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第三条 储存设备的库房等实验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潮、防雷、防静电、防渗漏等安全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四条 定期利用吸尘器或吹风机对所有服务器设备及其他设备进行清理,每周安排物业对每个实验室进行1-2次打扫。
第五条 储存室和各实验室设置通讯、报警装置、消防灭火器材,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六条 实验课结束后,要检查电源是否断电,门窗是否锁好。
第七条 设备的领用由中心主任审批,限量发放,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的数量及时退还库房,任何人不得将此类物品带出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部分设备如有外调情况,须有专人负责并详细填写借用单,借方签名方可有效。
第九条 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源插头,禁止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人员擅自更改或随意拆修电器设备。
第十条 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和消防知识。
第十一条 电线及电器着火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开关,不宜用水救,要用灭火器灭熄,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