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要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在开课前应认真调试好仪器设备、准备好工具、材料等。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做好预习→实验→评阅实验报告→考核→成绩评定等环节工作,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讲、试作实验。试讲、试作完成后要提供讲稿、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学院有关领导、实验室负责人组织审查并认可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试讲记录要存档。
第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对学生上课的考勤记录,认真批阅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第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要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应用现代新科技,更新陈旧落后的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稳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六条 实验教师要按照教学要求编写实验教学大纲,积极参与实验中心组织的实验教学研究活动,积极参与实验教材的编写工作。
第七条 实验教师应积极配合实验中心开展的各项创新实验以及开放实验室的各项实践活动,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省级和国家级的学生大赛。
第八条 实验教师要积极参与实验中心的发展建设规划,为中心实验教学水平提高贡献自己的力量。